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系辦公告

學分認定

  1. 學分認定方式 採取1. 學分認定方式 採取從寬認定, 例如94學年度課程規劃,學程學分不足者,可依95學年、96學年課程規劃中有的新設課程,加以選修,即可認定為學程分。
    例如94學年的課程規劃中
    **科技法學組 沒有資訊保護法,但95學年課程規劃此為新設之學程學分,可從寬認定此學程學分。
    **經貿法學組 沒有仲裁法,但95學年課程規劃此為新設之學程學分,可從寬認定此學程學分。
    **財稅法學組 沒有貨幣銀行學,但95學年(96學年度亦有)課程規劃此為新設之學程學分,可從寬認定此學程學分。

  2. 學程修滿者,有多餘的學分可以歸算為自由選修分。
    例如 94學年度 課程規劃 學程選修18學分, 自選學程學分已修20學分,其多餘兩學分可計算為自由選修分。

  3. 年度課程規劃,科目學分有變動而減少者,應由其他法律學分抵充。
    例如民法債篇總論由3學分變為2學分,不足之1學分應由其他法律學分抵充。

    若還有疑問者,請洽系辦。
    此關於到大四生畢業審查,請同學自身多加注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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