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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
通則
第一條
為加強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(以下稱本系)系友之聯繫與照顧,特成立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系友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
本會會址設於台中縣霧峰鄉柳豐路500號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辦公室。
第三條
本會以聯絡系友感情,交換工作經驗,增進彼此合作,相互照顧,並普及法律知識,促進法治國家之實現為宗旨。
第四條
本會的業務如下:
一、
定期舉辦系所友聯誼活動。
二、
定期出版系所友動態報導。
三、
提供相關法律考試資訊。
四、
扶助法律學術工作。
五、
獎勵母系在學學生。
六、
宣揚法律精神。
七、
普及法律知識。
八、
其他經理事會決議事項。
第二章
會員
第五條 凡本系畢業之系友及專任教職員,經聲請或參加成立大會者,均為本會當然會員。
現為本系學生,並參加系友會成立大會者,視為會員。
現為或曾為本系學生得聲請加入並經理事會審核同意為會員。
第六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:
一、
選舉權與被選舉權。
二、
提案權與表決權。
三、
受領本會各種刊物。
四、
參加本會各項活動。
五、
其他經本會決議之權利。
前項第一至三款之權利以最近二年內按期繳納會員年費之會員為限。
第七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:
一、
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。
二、
按期繳納會員年費。
三、
擔任本會推派之職務或指派之任務。
現為大學部學生之會費授權理事會得酌減之。
第三章組織
第八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,下設理事會與監事會。
下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之決議:
一、
選舉理、監事。
二、
年度會務計劃。
三、
年度會務預算。
四、
年度會務決算。
五、
傑出校友、榮譽會員之選任。
第九條 本會會長應從本系各屆畢業班指派一人為班代表,負責該班之聯絡。
第十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、候補理事一人;監事三人、候補監事一人。
本系現任系主任為當然理事,其餘理、監事及候補理、監事,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,組織理事會、監事會。理、監事任期均為二年,得連選連任之。
第十一條
本會設會長一人,由理事互選之,對外代表本會;另設副會長二人,亦由理事互選之,協助會長處理會務。會長因故未能視事時,由副會長代行職務。會長、副會長任期均為二年,均不得連選連任。
第十二條 本會得設常務理事三人,由現任系主任、會長與副會長擔任之。
本會得設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。
常務監事任期二年,不得連選連任。
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務如下:
一、
召開會員大會。
二、
擬定會務計畫。
三、
編制預算及決算。
四、
議決各項會務活動。
五、
辦理會員大會、監事會移付執行案件。
六、
議決各委員會之設置及其具體職掌內容。
七、
議決各委員會委員及召集人之聘任案。
八、
其他有關會務事項。
前項理事會職務,得由理事會決議授權由常務理事會執行。
第十四條 監事會之職務如下:
一、
監察會務之推行。
二、
審查預算、決算及財務有關事項。
三、
擔任各項選舉之監選工作。
四、
調查處理有關紀律事項。
五、
其他有關監察事項。
第十五條
理事會處理本會經常會務,得視需要酌設秘書、總務等組,各組設組長一名、組員一至三名,由會長遴聘之,每月得支領津貼,其數額由理事會另訂之。理事會得設各種委員會,其種類名稱由理事會決議之,其委員人選由理事自會員中推薦,經理事會決議後聘任之;各委員會召集人由會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任期均為二年。
第十六條 本會會長、副會長、理監事、各委員會委員及其召集人、各班代表,均為無給職。
第四章會議
第十七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,由理事會召開之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。
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。
第十九條 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。
第二十條 各種委員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之。
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、常務理事會、理事會開會時,由會長擔任主席;會長缺席時,由會長指定副會長一人擔任主席;會長未指定時,由副會長互選一人擔任之。
第二十二條
監事會開會時,由常務監事互選一人擔任主席,常務監事皆缺席時,由監事互選一人為主席。
第二十三條 各委員會開會時,由召集人擔任主席;召集人缺席時
,由委員互選一人為主席。
第二十四條 本會各項會議之決議,均以出席人員中具表決權者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五章 經費
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
會員年費。
二、
自由捐贈。
三、
孳息收入。
四、
出版品之收入。
五、
其他各項活動之剩餘款或收入。
前項第一款會員年費之金額,由理事會定之。
第二十六條 本會收支款項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時,由理事會編制決算,送經監事會審查,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公布之。
第六章附則
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。
第二十八條本章程得經理事會之決議或會員二十人以上之連署,
提出修正案,經會員大會決議修正後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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